進口商取得進口配額后,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申請表》,向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進口許可證》。
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進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并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2.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3.非外貿單位(指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領進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4.第一次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5.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申領進口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進口商領取《進口許可證》后,因故需要更改進口許可證時,應在有效期內填寫《進口許可證更改申請表》進行申請。申請表連同原許可證第一、二聯交原發證機關。
更改進口商、收貨單位、商品名稱、規格和數量等內容,須重新申領進口許可證。
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時,申領單位應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并提供進口合同。如確實簽定了進口合同,發證機關可視情況給予延期,最長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內未簽定合同,不得再申請展期。
申領單位如丟失許可證,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和該證的報關口岸海關掛失。由發證機關審查確屬丟失后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