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出口貨物的申報
進出口貨物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驗放以后,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交運進出口貨物。
下述企業可向海關報送:
1. 外貿專業公司;
2.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貿公司;
3. 外商投資企業;
4. 有小額旅游商品經營權的公司;
5. 其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6. 專業報關公司;
7. 代理報關公司。
以上企業必須在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才能辦理進出口貨物的報關手續。辦理報關手續的人員必須是經海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報關員證的報關員。
報關員報關時,首先應出示《報關員證》。
二、報關單證
上述企業的報關員在向海關報關前,首先要準備報關單證,其次要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證分為四類:
1. 貨運單證,主要指發票、裝箱單、提貨單、裝運單、場站收據等;
2. 許可證件,主要指根據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法律、法規,需向海關遞交的許可證、機電產品進口證明等證件。
3. 受管制貨物進出口證明,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進出境貨物,需向海關遞交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證明文件;
4. 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上述四類單證必須齊全、正確、有效。
報關員在具有上述報關單證以后,應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填寫應當正確無誤,并與所附的報關單證一致,還應當在報關單上加蓋企業報關專用章和報關員章。報關員必須嚴格按海關規定的要求認真地填制報關單。報關單位對其報關員所填制的報關單承擔法律責任。
三、無進出口貨物經營權單位的報關
無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單位如需進口供本單位自用的貨物、物品或特殊需要臨時出口貨物、物品如:
1. 國內單位接受國外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2. 國內單位接受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
3. 國內單位因其他特殊需要進口的貨物、物品。
以上無進出口貨物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委托有進出口報關權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報關。
四、滯報金的繳納
根據《海關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之內。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的,海關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開始依日征收滯報金。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4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計算。滯報金的日征收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滯報金以人民幣繳納。進口貨物到岸價格以外幣計價的,由海關按照簽發征收滯報金收據之日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表》的買賣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無牌價的外幣,按照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的匯率折合計算。
五、滯報金的減免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如確因特殊情況而未能在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之內報關的,可以向海關提出減免滯報金的申請,并提供確定證明。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可不按滯報論處或減收滯報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予征收滯報金:
1.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 海關根據《海關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將貨物提取變賣的;
2. 經海關批準,收貨人向海關提供擔保,先提取貨物并在擔保期限內補辦申報手續的;
3. 被海關扣留的進口貨物在被扣留期間,不計征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