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稅務、海關對加工貿易等管理的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辦結海關手續后,可以向海關申請簽發下列報關單證明聯:
(一)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二)用于辦理付匯的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三)用于辦理收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
(四)用于辦理加工貿易核銷的海關核銷聯。
海關簽發報關單證明聯應當在打印出的報關單證明聯的右下角規定處加蓋已在有關部門備案的“驗訖章”。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申領報關單證明聯、海關核銷聯時,應當提供海關要求的有效證明。
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核銷聯因遺失、損毀等特殊情況需要補簽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明聯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隨附有關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予以補簽。海關在證明聯、核銷聯上注明“補簽”字樣,并按規定收取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