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轉關運輸貨物在運抵進境地海關1小時前,
申請人向指運海關提前辦理申報手續。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在報關單運輸工具欄目錄入轉關標志“@”符及《進境汽車載貨清單》條形碼號,并在提運單號欄目錄入承運車輛的車牌號,向指運地海關進行電子申報。屬于需申領進口許可證件的商品,應交驗進口許可證件。指運地海關電子審單不作退單處理的,申請人應對同一車次的報關單份數進行確認,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轉關運輸電子數據發送進境地海關。
經指運地海關審核的轉關運輸電子數據有效期為3天。超過期限仍未到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由海關規定自動撤消。
(二)承運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車輛入境時,行駛口岸轉關運輸專用通道。承運人向海關交驗《進境汽車載貨清單》,《司機簽證簿》、關鎖換領券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三)進境地海關根據《進境汽車載貨清單》條形碼號調閱轉關運輸電子數據資料,審核無誤后,在《進境汽車載貨清單》上加貼關鎖條形碼,加蓋“驗訖章”,其中一份由進境地海關留存、另一份由承運人帶交指運地海關;對車輛施加關鎖后放行,同時計算機系統向指運地海關發送轉關運輸信息,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登記車輛的進境記錄。
(四)對口岸通道無法調閱指運地海關傳輸的轉關運輸數據或所調閱數據與車牌號碼、指運地等不符的,由通道關員在計算機系統上錄入實際進境的《進境汽車載貨清單》條形碼號、車牌號、指運地海關代碼、關鎖號,并加注特殊標識;在《進境汽車載貨清單》上加貼關鎖條形碼并簽章,一份留存,一份交承運人,對車輛施加關鎖并放行,同時計算機系統向指運地海關發送轉關信息,車輛自動識別系統登記車輛的進境記錄。
(五)對涉及許可證管理的轉關運輸進口貨物,由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不需指運地海關出具《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系單》。
(六)進境車輛抵達指運地海關后,申請人應向指運地海關遞交提前報關的紙質《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境汽車載貨清單》和《司機簽證簿》等有關單證。
(七)指運地海關在審核單證、辦理證稅、查驗、放行手續后,核銷轉關運輸電子數據,并將車輛到位信息通過計算機連動反饋進境地海關核銷轉關資料。由進境地海關電腦系統進行自動對碰,核銷進口車輛記錄。
(八)對已提前申報的轉關運輸貨物,一經生成轉關運輸電子數據后不得修改,申請人發現提前申報的內容有誤,必須在進口轉關運輸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后,向海關提出更改申請。海關查驗貨物以前,且無不正常情況下,有正當理由并經海關同意的,允許企業更改。對已提前申報因故取消進口的,企業必須在3日內向海關申請撤消。超過期限仍未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的,由海關按規定自動撤消。
(九)對沒有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進境車輛抵達指運地海關后,申請人先辦理預錄入手續,且必須在報關單運輸工具欄目錄入轉關標志“@“符及《進境汽車載貨清單》條形碼號;在提運單號欄目錄入承運車輛的車牌號,向指運地海關進行電子申報;再按照第(六)、(七)項辦理。
(十)對需查驗的貨物由指運地海關驗核單證后對貨物進行實際查驗,并辦理簽章放行等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