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由報關單位持介紹信或公函向當地海關提出辦理注冊登記申請。提出申請時,須向海關提交下列證件:
(1)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開業的證件(副本或影印件);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
(3)銀行出具的經濟擔保書(海關認為必要時提交);
(4)《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
(5)按照海關要求由報關單位指定的專職或者專責報關人員的個人簡歷表及最近免冠照片。
二、海關審核發證。上述證件經海關審核無誤后,由海關簽發《報關注冊登記書》,并收取人民幣押金和工本手續費。登記證書一式三份,一份退交報關單位,二份由海關存留。同時,報關單位指定的保管員接收海關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由海關發給《報關員證件》。報關單位在申請貨物進出境時,須憑證書和證件才能辦理報關事宜。
三、送交印模和簽字式樣。報關單位按海關規定,將刻制的“XX公司(或企業)報關專用章”,印模以及報關員名章印模或簽字式樣,送交海關備案存查。至此,報關單位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結束。
說明
1.《報關注冊登記申請書》表式由海關提供。報關單位應按海關要求逐項填寫清楚,加蓋公章。報關單位需要變更登記內容時,須及時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核準后予以更改。
2.報關單位若需更換人員,應報海關批準。如海關認為必要時,可責成報關單位調換報關人員,對拒不調換的,海關可以取消其報關資格。
3.報關單位每次向海關遞交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必須蓋有報關單位和報關人員已備案的印章(或簽字)。否則,海關不接受報關。
4.報關單位已在其所在地海關(或主管地、或主要進出口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如果在其它口岸設有負責辦理貨物進出口有關事務的辦事機構(工作組,辦事處等),這些辦事機構應向該口岸的海關單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如果在其它口岸沒有設立辦事機構,那么在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時,應列明經常需辦理進出口手續的其他口岸名稱,經其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可在復印的全部注冊登記文件上蓋印批注后發還報關單位,以便其送交有關口岸海關備案。這樣,海關核發的《報關員證件》,在其他口岸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即可通用。
5.報關單位如終止經營報關業務,應在1個月內向有關海關申報停業,將《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和《報關員證件》一并送交海關,由海關注銷并退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