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經海關登記備案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辦理企業本身生產和經營范圍以內的貨物進出境時,須持下列單證自行向入、出境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四份;
2.發票、裝箱單等貨運單據;
3.主管海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
4.《進(出)口貨物許可證》。除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合同而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和料、件外,進出口屬于國家規定需要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須交驗。
5.海關要求交驗的其他有關證件。其中,屬于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須交驗在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后由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
6.國家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證明(如進出境貨物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商品種類表的,則須提交)。
7.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海關查驗放行。海關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提交的上述單證進行審核,并查驗貨物。如符合進、出境要求的,由海關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予以放行。
說明
對經批準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按以下規定辦理:
1.為履行其產品出口合同,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械設備、生產用車輛、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報請主管審批機關審批,可以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海關憑企業合同或者進出口合同免稅驗放并實施監管。
2.免稅進口的加工后的副次品和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口留在國內銷售的部分,須照章補稅并按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和進料加工保稅工廠的有關規定辦理。
3.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在加工成品報關出口時,海關在交驗的《登記手冊》上批注、簽章后退回給企業,憑以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每個進口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在有關合同執行完畢后兩個月內,企業須持《登記手冊》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4.進口的料、件于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的生產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時,進口料、件的企業須會同該加工生產企業,持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該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重新向海關申領新的《登記手冊》,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管理辦法》,由海關實施監管。
5.企業生產由國家規定的、經主管部門批準的、以產頂進目錄內產品所需進口料、件,進口時可緩辦納稅手續。上述產品供應國內用戶時,再向海關補納進口關稅、工商統一稅,并按規定補辦進口手續。如國內用戶從國外進口同類產品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則企業供應給該用戶的上述產品,也可給予減免稅優惠,但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交驗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減免稅證件。
6.企業從我國內經批準設立的保稅倉庫中購進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進口的料、件,視同企業自行進口,并按海關對進口料件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