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以外應當在裝貨二十四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二)、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在裝貨發運前通知海關查驗,海關憑出口貨物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填報的全部單證查驗貨物。
(三)、海關對單貨相符的貨物予以放行。將“出口報關單”及相關數據錄入轉關系統,打印“出口轉關貨物申報單”,制作出口關封,隨同加蓋有“海關監管貨物”印戳的貨物運單,交由運輸工具負責人帶交出境地海關。
(四)、出口貨物到達出境地,出境地海關核實貨物情況正常準予貨物出境后,將《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回執寄送啟運地海關,并通過計算機轉關系統將貨物實際出口信息傳輸回啟運地海關,啟運地海關憑書面回執和電子回執對出口轉關貨物核銷結案。
(五)、啟運地海關憑出境地海關回執,及時辦理海關環節的出口退稅、外匯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