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貨物運輸工具負責人在運輸工具到達指運地時,應及時通知監管現場海關,并送交進境地海關制做的進口關封。指運地海關核對關封與貨物無誤后,將《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表》回執寄發給進境地海關,并在計算機轉關系統中核銷該進口轉關貨物。
(二)、進口貨物經貨主申報海關審核后,報關單及隨附單證通過海關內部環節流轉至監管現場。
(三)、海關現場監管部門復核報關單數據與關封和運單等單據數據一致、報關單書面數據與電子數據一致后,查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搬移、開拆、重封貨物,并對查驗結果確認。
(四)、海關對經查驗后確認單貨相符的貨物放行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憑貨物提單到監管現場辦理提貨手續。如貨物有走私違規嫌疑,則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經進口貨物的收貨人申請,海關可視情況將進口貨物監管運輸到海關監管區域外存放、查驗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