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核準辦理轉關運輸:
(1)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雖未設海關機構, 但經分管海關同意的;
(2)在向海關交驗的進境運輸工具貨運單據上列明的;
(3)運輸工具和貨物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條件和裝置的;
(4)因特殊情由,經海關核準的,也可以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核準、認可的報關單位,并由持有海關發給的報關員證書的人員向海關辦理申請手續。
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加封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申請人和承運人應當保持海關封志完整,不得擅自開啟或損壞。
轉關運輸貨物必須存放在經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存放轉關運輸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依法向海關負責,并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