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驗憑下列資料接受報關:
(1) 原貨物出口時的出口報關單;
(2) 原出口時海關已簽發的報關單出口退稅證明聯的,提供原出口退稅報關單和稅務部門出具的未退稅證明(如發貨人已辦結退稅手續,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3) 主管外匯管制部門出具的未結匯證明;
(4) 境外商品檢驗機構證明、退貨協議等退貨理由充分的證明材料。
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口,經現場海關核實后免征進口稅款,但原已征收的出口稅款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