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通關效率,《規定》中規定,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后,向海關提前申報。
在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等已確定無誤的情況下,經海關批準的企業可以在進口貨物啟運后、抵港前或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提前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有關隨附單證、進出口貨物批準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證明文件。
驗核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有效期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準。提前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稅率、匯率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自裝載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指定海關辦理集中申報。
集中申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有效擔保,并在每次貨物進、出口時,按照要求向海關報告貨物的進出口日期、運輸工具名稱、提(運)單號、稅號、品名、規格型號、價格、原產地、數量、重量、收(發)貨單位等海關監管所必需的信息,海關可準許先予查驗和提取貨物。集中申報企業提取貨物后,應當自裝載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集中申報及征稅、放行等海關手續。超過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征收滯報金。
經電纜、管道、輸送帶或者其他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經海關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