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海關關于對外加工裝配業務的管理規定》第6條:加工裝配合同必須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個月內,憑當地稅務部門在海關“登記手冊”內簽章的核銷表,連同有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以及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辦理核銷手續。核銷時應遞交下列單證:
(1)“對外加工裝配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
(2)經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3)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合同核銷申請(結案表)。
(4)對損耗率較高的產品,應提供詳細的加工生產用料清單和加工工藝說明。
(5)海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材料。
海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體現促進與服務生產的方針,根據不同的企業和商品分別采取信任核銷、一般核銷和重點核銷等方法進行核銷:
①信任核銷。是指海關對守法經營,單證齊全,合同執行情況正常,沒有違反海關臨管規定,可允許由經海關培訓認可的企業和自管小組自行核銷。核銷后的合同、“登記手冊”和單證等應及進送交海關存檔。海關除對核銷結果保留抽查權外,一般不再核對。
②一般核銷也稱單證核銷。是指海關對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國家許可管理,保稅金額不大,有準確的耗料定額,沒有走私違規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銷。該方法通常無需下廠核查有關實物和倉儲、帳冊等,海關只對有關單證、帳冊進行證面核對,企業只需提供有關資料、樣板等,配合海關完成核銷工作。
③重點核銷。它是一種單證核對與下廠核量相結合的一種方式。主要適用于信譽不好、有走私違規嫌疑的企業,或海關在某段時間內需要作為重點監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業向海關提供詳細的進口料件、存儲、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儲、出口銷售帳冊,以及相關的商業來往函電、加工工藝流程圖等,并為海關下廠核查實物、倉儲、帳冊等提供方便。
核銷中遇有下列情況,應主動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①需要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的。一是加工完畢后,剩余的的邊角料件,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海關按其實際使用價值估價征稅或酌情減免稅,企業按海關規定納稅或免稅。二是加工企業按合同規定對外履約后,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心頭經營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轉為內銷,海關核準屬實的,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并且總價值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可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免稅,其超過部分,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按料件納稅。三是合同項下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轉內銷,或因外商單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單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內銷以抵償工繳費的,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和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貨物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其中涉及應稅商品的,照章納稅,屬國家許可證管理商品的,還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②將半成品轉讓加工的。進口料件加工裝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加一承接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的加工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的,由轉讓料件的單位會同接受轉讓的加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
③需要中止、延長或轉讓合同的。企業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延長或轉讓某全合同時,應向審批機關申請批準后10天內,向合同主管海關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執行。
核銷完畢,企業向海關領取加工裝配“核銷清表”,并按海關規定處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