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對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
前款規定按照普通稅率征稅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征稅。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對其進口的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征收歧視性關稅或者給予其他歧視性待遇的,海關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特別關稅。征收特別關稅的貨物品種、稅率和起征、停征時間,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施行。
進出口貨物,應當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規定的歸類原則歸入合適的稅號,并按照適用的稅率征稅。
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按照裝載此項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