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料加工業務是指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經生產企業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銷出口。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加工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接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也免征出口關稅。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值2%以內但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按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繳納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根據我國可展進料加工的特點,海關對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采取以下四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1.進料加工保稅工廠。凡經營單位和加工生企業,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有專廠(車間)、專用倉庫(場地)、專用帳冊和專人管理,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并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批準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對加工后實際出口部分所耗進口料、件予以免稅,不出口部分的料、件補征關稅。
2.備料加工保稅倉庫。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在尚未確定銷售對象的情況下,進口料、件為加工成品復出口,具有專用倉庫并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和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批準建立保稅倉庫進行管理。保稅倉庫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按實際出口成品部分所耗進口料、件免稅,不出口部分補稅。倉庫保稅期為一年。
3.進料加工對口合同。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海關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按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
4.進料加工定額免稅。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可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經向海關提交確鑿的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訛后,準予向納稅地海關在已征稅款幅度內申請退稅。
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必要時,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全額征稅,待其加工產品復出口后,再按其實際所耗的進口料,件予以退稅。
進料加工合同應事先報經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宜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其授權的管理部門,各進出口總公司審核批準,并憑上述審批部門簽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向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經營單位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除應向海關交驗《進料加工批準書》外,還應交驗對外簽訂的合同付本、訂貨卡片,如屬對口合同,需同時提交出口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有關單證。
進料加工貨物進出口時,經營單位應填寫《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進料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料、件,免領進口許可證。出口的成品如屬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海關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專料專用,不得與國內其他料、件串渙使用。在特殊情況下,因加工出口產品急需,即使用國內同品種、同規格、同等數量的原材料頂替進口原材料、并無出售盈利賺取差價等問題,也須事先報經主管海關核準。
免稅進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屬海關保稅貨物,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在國內銷售。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須取得海關的許可。上述轉向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口,應按規定補辦審批、須證手續,向海關交驗進口審批件或許可證后方準予內銷。
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因故需要延長返銷出口期限的,應于期滿前向海關申請延期。
進口料、件如需要異地調撥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單位,應填寫異地進口料件申請調撥證明書一式兩份,報主管海關核準后,一份交調入地海關留存備案核銷,另一份由退接受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調出料件的單位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經營單位應在合同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持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印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主動向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