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有關貨物應當自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申報。
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