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裝配是指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輔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必要時提供設備、由我方加工單位按外商的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品交由外商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的作價設備價款,我方用工繳贊償還的業務。加工裝配也可稱為來料加工。
補償貿易是指由國外廠商提供或利用國外出口信貸進口生產技術和設備,由我方企業進行生產,以返銷其產品的方式分期償還對方技術、設備價款或信貸本息的貿易方式。
執行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同的經營單位和生產企業,尖于合同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備案登記,并提交下列單證:
1.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批準書和合同備案證明書;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對外簽訂的正式合同副本;
4.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應領出口貨物許可證的出口成品批件;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和經濟擔保。
海關在對上述單證審核后,對符合來料加工、補償貿易條件的予以備案,并核發《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進口貨物登記手冊》。憑以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于續。《登記手冊》是經營加工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免稅手續和核銷結案手續的重要憑證,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如實填寫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價值等向海關申報,經海關審核并簽章認可后的申報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涂改和偽造、撕毀。
來料加工項下貨物進出口時,經營單位應向海關提交來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一試三份和來料加工進口貨物登記手冊以及有關單證,經海關審核后,對進出口貨物予以查驗放行。
海關規定有關加工單位必須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十五日前將上一季度的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出口的加工產品及庫存情況向主管海關和當地稅務部門報核,這就是季度核報制度。這項制度是加強企業自主管理的一種形式。季度報表是加工企業建立專用帳冊的反映,便于海關及時了解企業進口料件和加工情況,有利于單證核銷和下廠核銷工作。
有關加工單位所簽的來料加工合同如發生中止、延長、更改或轉讓合同等事情,應于情況發生前經主管機關批準確認后十天內向主管海關報告。
承接來料加工業務所需進口的金銀,要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其授權的有關分行)的批件才能進口。對不能提供銀行批準的,海關不于放行。
按來料加工的有關規定,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料、件和機器設備可以免領進口許可證。
下列18項商品不能搞來料加工
1.雨紗雨布(棉紗、棉坯布、棉滌綸布、棉滌綸坯布)
2.漂布(錦漂布、錦滌綸漂布)
3.阿拉伯袍褲
4.蠶絲類(廠絲、坯綢)
5.抽紗
6.珍珠(打磨、穿孔、穿串)
7.兔毛(在我國境內購買的原料和國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和毛除外)
8.純羊毛地毯
9.鹽水磨菇和磨菇罐頭
10.皮制勞保手套(包括勞保手套裁片)
11.鎢制品(仲鎢酸銨、鎢酸、鎢鐵制品)
12.氧化銻
13.含氧化釔稀土制品
14.舊汽車拆解
15.供應港澳的衛生紙、瓦楞芯紙、麻紗、麻坯布(包括含萱麻50%及以上的混紡交織坯布)
16.對港澳出口實行配額管理的鮮活冷凍商品
17.外國對我國出口實行進口配額限制的商品
18.利用我國禁止進口商品進行的加工業務(如舊服裝、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有害工業垃圾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有損人體鍵康的物品)
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和設備進口時,以及加工產品出口時,經營單位應持憑《登記手冊》和填寫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向進口出口地海關申報,并交驗貨物的運單、發票、裝箱單等有關單證。補償貿易合同執行完畢后,對繼續出口的產品以及以出口收匯購進的設備和其他物資,應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不能再作為補償貿易。
我國企業使用中國銀行,中國投資銀行或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外匯貸款購進設備,并以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償還貸款的,符合補償貿易條件的,可比照補償貿易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免稅和核銷手續。如果只簽一個進口設備合同,而將產品交外貿部門作為一般貿易貨物出口收匯,再以償還貸款的,不符合補償貿易條件,就不得享受有關優惠。利用上述三家其他外匯貸款的均不能按補償貿易的規定辦理。
補償貿易項下進口的設備和出口的補償產品如屬國家規定的許可證管理商品,應交驗進出口許可證。
加工裝配及補償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有關單位應如實填寫好《登記手冊》內的核銷申請表(單位蓋章)連同貨物進口時經口岸海關簽章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送交主管海關辦理核銷結案手續。
加工裝配項下進口的料、件和加工的成品因故需內銷處理,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并經海關核準后,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征稅手續。屬國家限制進口的,還應交驗批件或者進口許可證。海關按經營單位申報轉為內銷之日當天的稅則稅率對進口料件計征關稅,如未經批準擅自內銷的,按海關查獲之日當天的稅則稅率計征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