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往香港、澳門汽車包括專營客運、貨運車輛,境內外企業、廠商自有的運輸車輛和個人自用、不承運客、貨的其他車輛;
2、來往香港、澳門車輛必須向海關申請登記,辦理登記手續時,需交驗下列證件:
(1)政府主管部門準其進出境的批準文件及行駛證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經營客、貨運輸車輛所屬企業的營業執照
(3)經海關認可的境內單位出具的保證函(或交納保證金);
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的車輛,發給《來往香港、澳門汽車進出境簽證簿》。
3、汽車進出國境必須經設有海關的地方通過,并且在海關規定的地點停留,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
裝載進出口貨物的汽車,向海關申報進出國境的時候,應當由汽車駕駛人員向海關交驗載貨清單(或者運單)一份。
4、海關檢查汽車的時候,汽車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在場,并且按照海關的要求開拆車上必要的部件或者搬移貨物。
5、進出國境的汽車,經海關放行后,才可以往境內駛或者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