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估價,又稱海關價格,它是海關按從價標準征收關稅時,根據規定的估價準則,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中國海關估價制度是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海關估價準則,它對商品的估價主要有以下方法:
1、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完稅價格。其成交價格經海關審查未能確定的,應以該貨物的同一出口國或地區購進的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再未能確定的,應以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國內市場的批發價格,減去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其他稅收以及進口后的運輸、倉儲、營業費用及利潤作為完稅價格。
2、對一些特殊進口貨物,如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的,應以海關審定的修理費和料件費作為完稅價格;對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以加工后的貨物進境時的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或者相同、類似的貨物在進境時的到岸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完稅價格;對于租賃,包括租借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3、出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予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稅后作為完稅價格。
總之,海關估價確定的完稅價格除可以憑以計算稅款外,還可作為對外貿易統計的依據,作為以價格為準的配額制或許可證制的計算依據以及征收進口環節的其他稅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