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加強對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和監督管理,保障生產、人身和運輸安全,擴大出口,對《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范圍內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實行檢驗制度。
1.主管機關
各地商檢局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的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檢驗工作,并辦理出口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2.包裝容器的生產檢驗
生產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工廠,要向商檢機構辦理登記。生產廠必須按《國際危規》的要求,組織危險貨物包裝的生產,建立檢驗制度,配備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加強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工作。
生產廠在包裝容器生產檢驗合格的基礎上,向商檢機構申請性能鑒定。申請時應該提供包裝容器的產品標準、工藝規程和廠檢結果,在商檢機構定期鑒定的周期內,生產廠如需改變產品標準和加工工藝,應及時向商檢機構重新申請鑒定。生產廠生產的包裝容器,必須鑄印或標明經商檢機構批準的生產廠代號及批號。對性能穩定,并能完全達到《國際危規》要求的包裝容器,生產廠可向商檢機構申請商檢標志。
3.包裝容器的使用檢驗
危險貨物生產廠使用包裝容器,應逐批向商檢機構申請辦理使用鑒定。申請時應寫明出口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類別等。危險貨物生產廠,憑商檢機構出具的包裝容器性能鑒定證書,并按《國際危規》要求使用包裝容器。對國外商人自備的包裝容器,如附有性能鑒定證書,證明符合《國際危規》要求者,可據以使用。塑料容器或內涂料容器盛裝液體危險貨物時,危險貨物生產廠必須取得化學性質相容性試驗結果,符合要求者,才能使用。
4.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
商檢機構憑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簽發鑒定證書。鑒定項目為: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商檢機構辦理包裝鑒定,根據不同條件和需要,采取逐批檢驗、定期檢驗和不定期抽驗等不同方式。商檢機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鑒定,收取合理的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