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
凡經(jīng)批準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等業(yè)務的公司出運因對外承包工程所需國產(chǎn)設備、材料、施工機具以及勞務人員公用生活物資,須持下列單證向海關申報: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出口貨物清單;
(3)對外簽訂的經(jīng)省以上主管部門批準的《承包合同》和企業(yè)批準證書;
(4)如運出的物資中,有列入國家限制出口和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須提交《出口貨物許可證》;
(5)如屬于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須提交國家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
承包工程結束后,原從國內(nèi)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復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時經(jīng)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
二、查驗放行。
海關查驗單證和實貨后予以放行。
說明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國外收入的外匯購買進口在國內(nèi)使用的設備、物資,以及承包工程項下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貨物,須按規(guī)定辦理進口設備、物資的歸口審批手續(xù)并申領進口許可證,并報請國家商檢部門檢驗出證,海關憑證征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