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證件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A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B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C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從事國際運輸船舶和外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D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貨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E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