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捐贈物資的通關手續。
1.捐贈物資進口前,受贈單位應持的有關接受捐贈的批準文件、捐贈書及有關資料,到所的地主管海關辦理審核手續。海關審核捐贈資料無誤后,簽發海關對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物資審核驗放表一式三聯。主管海關留存一聯,另兩聯制作關封交受贈單位憑以向進境地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2.捐贈物資進口時,受贈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提供有關接受捐贈的批準文件、捐贈書和主管海關簽發的海關對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物資審核驗放表及其他有關單證。
進口捐贈物資屬于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特定產品和特定進口商品以及機電產品進口登記管理的,應向海關提供進口許可證及有關進口證明。
進口捐贈物資屬于國家規定的動植物檢疫、藥品檢驗、食品衛生檢驗、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以及其他進口管理商品的,應向海關提供有關檢驗、管理部門的證明和批件。
進境地海關審核申報單證無誤后,按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驗放有關貨物。將一聯捐贈物資審核驗放表寄回主管海關作為反饋捐贈物資實際進口情況的資料。
二、無償援助和贈送物資的通關手續。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物資進口時,進口單位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并根據不同援助渠道分別提供以下歸口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
(1)由外經貿部歸口管理的我國與聯合國系統多邊經濟技術合作活動的無償援助物資,應出具外經貿部所屬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的聯合國多邊經濟技術合作活動物資報關證明和聯合國有關機構駐華代表處給海關的證明信。
澳大利亞等國政府無償援助項目進口設備、物資,聯合國在華建立區域技術合作中心無償援助進口設備、物資以及聯合國有關組織機構在合作項目內贈送的設備、物資,也應出具上述報關證明。
(2)由外經貿部歸口接受的國際機構和其他國家提供的救災物資,應出具外經貿部主管司、局的批準文件;其余救災物資應出具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和中國紅十字總會的批準文件。
(3)兩國政府雙邊的贈款項目進口的物資,應出具外經貿部外國貸款管理司的經濟技術合作項目海關免稅證明。
利用亞洲開發銀行技術援助贈款進口的設備、物資,應出具中國銀行國際金融司的有關證明。
(4)聯合國糧農機構無償援助進口的糧食、食品和其他物資、設備,應出具農業部外事司的報關證明以及聯合國有關機構駐華代表處或辦事處的到貨通知。
(5)世界衛生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設備、物資,應出具衛生部外事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的醫療、衛生合作活動物資報關證明以及聯合國專門機械駐華代表處到貨通知文件。
(6)我國電力、冶金、農業、衛生等部門通過國家科委接受日本國際協力事業團的無償技術援助物資,應出具國家科委外事局的有關證明。
(7)國際紅十字協會和各國紅十字會救濟捐贈給我國紅十字會的物資,以及中國紅十字會負責接受和分配的國際紅十字會組織為我國無償提供安置印支難民的物資,應出具中國紅十字總會或其授權的廣東、上海、天津紅十字會的有關證明。
(8)國務院其他對口部門接受的無償援助,應出具各對口管理部門的報關證明。
除上述報關證明文件外,對屬于國家實行配額管理的機電產品,還應向海關提供進口許可證。進境地海關審核報關證明等資料無誤后,予以免稅驗放有關物資。
三、進出境禮品的通關手續。
我方機關、人民團體以及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社會福利事業等單位接受的禮品進境時,如屬于工藝美術品、有紀念意義的物品以及價值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般物品,進境地海關憑接受單位填寫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予以免稅驗放。
對我方上述單位接受的價值在人民幣50元以上的禮品,進境地海關憑接受單位填寫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禮品清單(一式二份)以及廳(局)級以上單位的證明(如禮品為汽車,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的批件和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對汽車、摩托車以及屬于國家規定停止減免稅的商品,海關按法定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其他物品予以免稅。禮品驗放進境后,海關將一份禮品清單轉交有關禮品收繳單位。
我出訪代表團(組)因公出訪人員攜帶出境贈送的禮品,以及來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技術人員攜帶出境我方贈送的禮品,除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物品外,在合理數量范圍內,海關予以免稅驗放。超過合理數量限額的,海關憑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外事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證明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