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預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便利外貿的一種靈活做法,有以下優點:
(1)預驗發現商品不合格時,可以有充裕的時間進行返工整理,或另行換貨,避免出口檢驗時發現不合格,影響及時出口。
(2)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執行預驗,可使不合格產品不出廠,可以防止不合格商品運抵口岸,造成積壓和其他損失。
(4)某些商品,特別是用機器捆包的商品,可以在包裝之前進行預驗,避免或減少拆包的損失。
(5)對某些尚未成交的商品,通過預驗,以便經營單位掌握貨物的實際質量情況,參考預驗結果對外成交,簽訂合同中經預驗的出口商品,外貿經營單位確定裝運條件后,可持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或預驗結果單、下同)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請出口換證。報驗手續與報出口檢驗相同。
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或證單上的商品標記與出口商品包裝上的標記不符,以及批次錯亂、數量不符時,不得申請出口換證,應另行重新報出口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首先根據合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對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中記載的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進行審核,如有漏驗項目,應進行補驗。預驗商品如需分批或并批出口,在不影響原檢驗結果準確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檢驗結果或加權平均結果給予分證或并證;否則必須進行復驗。
預驗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應在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上批注已出口數量后退回報驗人,供繼續出口換證用,待該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將原證單收回注銷。
對審核原檢驗結果符合外貿合同、信用證規定要求的預驗商品,需派員進行查驗。凡商品標記和批次數量相符,品質、包裝正常,確認貨證相符,方可同意換證、放行。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預驗商品的查驗,稱口岸查驗,必須按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