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的運輸業務中,買賣雙方為保證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時能得到賠償,均必須向保險公司投保。因價格條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賣方,也可能是買方。由于投保險峰別不同,其保險費率各異,賠償的范圍也有區別。
所以外貿公司應根據出口商品的性質、不同的運輸工具、路程的遠近季節性天氣的變化,以及運抵國當時的具體情況等有關因素決定投保哪一種險別較合理。決定投保險別之前,必須了解各種險別有關的責任范圍。目前,我國人保公司各種運輸保險條款所規定的范圍,都與國際上保險公司同類條款所規定的范圍相似。但對個別外商堅持要使用倫敦協會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簡稱ICC)的,我國人保公司一般都會接受。倫敦協會把三種基本險條款分為ICC(A)(B)(C)。ICC條款中的(A)(B)(C)的責任范圍實質上與我國人保的一切險(ALL RISKS),水漬險(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APA)和平安險(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條款均可接受,但必須明確規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種基本險。同時可根據商品和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加保一此適當的附加險別。由于投保的險別不同,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費的費率就不一樣。
自70年代末以來,國際貿易的運輸工具及其衛星導航設備不斷改進和現代化,我國出口商品的品質和外包裝也在不斷改進和提高,適應遠洋運輸。除糧食、飼料、化肥、石油、鋼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裝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雜貨,基本上是集裝箱運輸,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我國不少進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仍不分時間、國別和地區的遠近等情況或集裝箱整箱(FCL)裝運的現實,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通通訂一切險和兵險。這種不區別情況的投保,增加了險費的支出,浪費了不少外匯。例如:運輸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險的費率為千分之0.8,而投保一切險的費率是千分之2.5。
但從廣東各岸水陸運輸到港澳的航程均不足一天,如遇臺風或雷暴時,碼關均不裝卸,船舶也停航不開,而很多外貿公司仍投保一切險,有的甚至加保兵險,實在是一種浪費。如果全廣東各口岸運輸到港澳每年的投保金額為100億美元計,投保平安險的保費是80萬美元,而投保一切險的保費是250萬美元,投保平安險一年即可節約保170萬美元。各外貿公司的業務員如果對出口運輸投保工作能依據不同情況,認真研究該批出口應投保哪一些險別,做到既安全、又省費,預計全國每年可節約上億美元的保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