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個人郵遞物品是指通過郵運渠道進出境的包裹、小包郵件等物品。
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值為人民幣800元,免稅額為人民幣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進出境的限值為人民幣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上述免稅限額部分,須征收進口行郵稅。
注意:
1、禁止郵寄以下物品進出境:人民幣、外幣和有價證券;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國家明令禁止進出境物品。
2、郵寄國家限制物品進出境,須交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其中,郵寄野生動植物及產品出境,必須提交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核發的《允許出口證明書》;個人郵寄古舊文物出境,必須提交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核發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和加蓋在文物上的火漆印。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完稅價格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等
三、辦事準備
如實申報郵寄物品內容,接受海關監管。
對超出免稅限額部分郵遞物品繳納行郵稅。
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境物品,交驗相關進出境許可證件。
四、辦事機構義務
辦理相應征稅、驗放手續并在《進出境旅客境行李物品申報單》上簽章。
對沒收的違禁品開具《海關扣留憑單》,對需要納稅的物品,開具《旅客行李、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
五、辦事程序
進境
進境郵包運抵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海關進行監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對在限值范圍內,不含國家禁止進境物品、或含有國家限制進境物品但未超出免稅額、或含有國家限制進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證件的郵包,予以放行,交郵局投遞;
2、對超出免稅額的郵包,海關開具《旅客行李、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款繳納證》,由郵局向收件人代為征收;
3、對含有國家限制進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證件的郵包,海關暫留并發出面洽通知,待收件人提供有效證件后予以放行;
4、對郵包內含有的禁止進境物品,海關沒收并開具《海關扣留憑單》,隨郵包或單獨郵寄給收件人;
5、對超出正常自用范圍或限值的郵包,海關在郵包上加蓋"不準進口退回原處"印章,由郵局直接退運境外;
6、對郵包內含有限制進境物品但無法提供有效證件,或收件人要求將應稅物品退運境外的,在海關監管下辦理上述物品的退運手續;
7、對超過郵局保管期限、但收件人未納稅、領取的郵包,海關在郵包上加蓋"準予退運"印章,由郵局退運境外。
8、其它郵件在處理中需要面洽當事人的,發出面洽通知書。郵包收件人應根據海關要求,持憑面洽通知,到海關指定地點面洽。對需要納稅的郵包,收件人可在領取郵包時向郵局繳納;對需提供有效證件的郵包,收件人應向海關面交有關證件后領取郵件。
出境
寄件人在設有國際郵件收寄業務的郵政局辦理郵寄手續,并在報稅單或詳情單上如實填報內裝物品的品種、數量、價值等。郵包匯總并運抵海關指定監管場所后,海關進行監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對不含國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過限值,或超過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證件的郵包,予以放行,交郵局投遞;
2、對郵包內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海關沒收并開具《海關扣留憑單》,郵寄給寄件人;
3、對超過限值、或含有國家限制出境物品,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證件的郵包,海關在郵包上加蓋"不準出口"印章,由郵局退回寄件人。
4、個別郵件在處理中海關要求面洽當事人的,發出面洽通知書。郵包寄件人應根據海關要求,持憑面洽通知,到海關指定地點面洽。
六、辦事時限
正常情況下自海關監管開始1個工作日內辦結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