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基本規定
(一)長江沿線轉關運輸貨物包括中轉貨物和非中轉貨物。中轉貨物指具有全程提運單,換裝境內運輸,在指運地或啟運地辦理海關進出口報關手續的貨物。非中轉貨物指貨物提運單的卸貨(裝貨)港為進出境地口岸,可通過境內運輸,在指運地(啟運地)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
(二)國際航行船舶代理人應在船舶進境后的12小時內,航空地面代理人應在航空器進境后的6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傳輸進口轉關貨物電子艙單數據;船舶代理人應在船舶離境后的72個小時內、航空地面代理應在航空器離境后的24小時內向出境地海關傳送出口轉關貨物清潔艙單電子數據。
(三)除國家規定必須在口岸通關的貨物之外,中轉進出口貨物和非中轉進出口貨物均可辦理轉關手續。
(四)對進口轉關運輸的,進境地海關負責核銷進境艙單、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及傳輸相關數據;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簽發回執、辦理報關手續。對出口轉關運輸的,啟運地海關負責辦理報關手續、傳送相關轉關運輸數據;出境地海關負責辦理出境手續并將出口放行住處核銷反饋啟運地海關。
(五)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由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二、非中轉貨物進口轉關程序
(一)申請人提前向指運地海關報關,按照《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填制規范要求錄入數據,打印《進口貨物報關單》。指運地海關同意轉關的,申請人持《進口貨物報關單》影印件、《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核放單》和有關證簿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二)未提前報關時,申請人可以向進境地海關直接申請辦理轉關運輸。申請人應按《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的內容要求錄入數據,打印《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三)貨物運抵指運地后,對已提前報關的轉關運輸貨物,申請人憑《進口貨物報關單》和《承運轉關運輸貨物車輛載貨登記簿》或《承運轉關運輸貨物船舶監管簿》等有關單證向海關辦理進口貨物轉關核銷和交單驗放手續;對未提前報關而采取在進境地直接辦理轉關手續的貨物,申請人需憑進境地海關出具的《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錄入《進口貨物報關單》數據后,再向指運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和轉關核銷手續。
三、 承運人的責任
(一)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和運輸工具(飛機、船舶和火車除外)應向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承運人貪污向海關負責,并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運輸工具應符合海關監管條件,其駕駛人員應經海關培訓并考核合格。
(二)承運人在從事承運轉關運輸貨物業務時,應將有關事項完整、如實地填報在《登記簿》上,并主動向海關交驗《登記簿》、出示《準載證書》和《駕駛員證》。貨物運抵指運地(出境地)后,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登記簿》的核銷。
(三)承運人應將載運的海關監管貨物完整、及時地運抵指定的監管所,并保證海關封志或商業封志完好無損。載運的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持提、轉讓或者更換標記。
(四)載運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由海關核準的駕駛人員駕駛,并按海關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在中途儀并裝卸作業。因運輸途中發生意外,需更換運輸工具時,承運人、駕駛員應立即通知就近海關,并在海關監管下換裝。
(五)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如發生轉關運輸貨物損壞、短少、滅失部分應由申請人、承運人共同承擔繳納稅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