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條款是貿易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果在成交時忽略了運輸問題,從而使運輸條款訂得不恰當,或者責任不明確,甚至脫離了運輸的實際可能、不但會在執行合同時使運輸工作陷于被動,引起經濟損失和種種糾紛,嚴重的還會影響履約,使出口任務無法完成。因此,在簽訂出口合同前,充分考慮到運輸條件,將運輸條款訂得盡可能完整、明確和切實可行是有其重要意義的。
一、我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關于裝運期的條款
(1) 裝運期必須訂明年度及月份,對船舶較少去的偏僻港口,最好爭取跨月裝貨以便于安排船舶,不要訂”即裝“(如PROMPT SHIPMENT、IMME-DIATELY SHIPMENT等)條款。
訂裝運期應結合商品的性質,選擇季節。如雨季不宜裝煙葉,夏季不宜裝瀝青等。還應結合交貨港、目的港的特殊季節因素,如北歐港口不宜訂在冰凍期,熱帶某些地區不宜訂在雨季等等。
(2) 出口貨的裝運期,分遠、近洋地區,應掌握在信用證收到后有一定的期限。遠洋地區不少于30天,近洋地區不少于20天。因此,應在合同中訂明信用證于裝運期前開到賣方的期限。
(3)簽訂出口合同時,應避免信用證結匯有效期與裝運期訂為同時到期即“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4)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2.關于裝運口岸和目的港的條款
(1)出口裝運港口,盡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
(2)出口目的港,應盡量選訂班輪航線通?繏斓幕靖劭诨驐l件較好的港口,以便組織直達運輸,減少中轉。
(3)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訂為“.....地區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并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定:選卸港費(OPTIONAL 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運費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4)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 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3.關于出口轉船的條款
(1)貨物出口至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但沒有固定船期、航班較少的港口,必須訂明“允許轉船”,以利裝運。
(2)對某些數量較大的商品或需要運往條件差的港口時,應考慮到港口吃水限度和派船的可能條件,在合同中訂明“允許轉船及分批裝運”的條款。
(3)凡是“允許轉船”的貨物,不能接受買方指定中轉港、二程船公司和船名的條件,也不要接受在提單中注明中轉港和二程船舶名聽條件。
4.關于裝卸費負擔的條款
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5.簽訂運輸條款應注意的問題
(1)關于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
對買方提出限期運抵目的港的要求應予重視,但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如因特殊情況,必須限期運抵目的港時,需事先征求運輸部門的意見。
(2)關于指定船舶或限制航線的條款。
船舶及4艘4300TEU大型集裝箱船,屆時海陸也將有4艘4000TEU船舶。
在合同中一般都不能接受由買方指定裝某國籍船,某班輪公司船及限制船型、船級或航線等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船部位的條款,要作具體分析,合理的應予接受,如腸衣必須裝在水線下,對于不合理的要求,則不能接受。
(3)關于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
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4)關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
對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租船提單(B/L UNDER CHARTER PARTY)。對于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5)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
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由船方選擇,而不是由貨方選擇。
二、對方派船合同運輸條款
1.對于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前30天,向買方發出準備裝船通知。買方應從賣方發出通知之日起20天內,將裝貨船只的船舶規范和預計到港日期等通知賣方和裝港的船務代理公司。
2.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3.以FOB條件成交的出口貨物,由船邊至船艙的裝船費(包括絞車費、開關艙費、墊艙物料費、理艙和平艙費以及在船上的有關工力費用等)概由買方負擔。如為FOBST條款,上述費用則應由賣方負擔。
簽訂出口貿易合同的注意事項
在我外貿企業執行出口合同的實踐中,常因一些合同中的漏洞與差錯而貽誤了合的正常履行,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往往形成了外商對我方信譽的不良印象。
在我出口合同中經常容易出現的漏洞與差錯主要有:合同的客戶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戶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后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定過死或出現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以上種種,雖然并不都同時發生在同一個合同內,往往不易引起我們的注意,然而就是這些漏洞與差錯影響了很多出口合同的正常履行。
簽訂合同是為了執行。為了切實提高合同質量,減少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差錯與問題,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切實注意以下各點:外貿企業的運輸部門更應對出口合同的有關條款嚴格把關,以堵塞漏洞。
一、合同條款要體現我國的對外政策
1.成交對象和交貨目的港要貫徹我國的對外政策。政策不允許的不能成交,也不能將貨物發往政策不允許的地區。
2.對香港、澳門出口合同的裝運口岸不能寫中國口岸或中國上海,必須寫具體港口名稱,如上海。不能將港澳與中國并列。有的外貿公司在出口合同格式的裝運口岸欄里已鉛印了CHINESE PORTS字樣的,在制作合同同時更應引起注意。
3.對那些明確規定需在國內辦理投保的國家,不要強制對方接受CIF條件。
二、合同條款內容要一致
1.成交條件與保險條款要一致。CI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我方保險,FOB或C&F條件成交的應當是對方保險。
2.成交條件與交貨港口要一致。CIF或C&F條件要附帶一個目的港即卸貨港,FOB條件要有裝運港。
3.單價和總值要保持一致,在幣別的使用上也要一致。
4.包裝條件與刷嘜標記要一致。散裝貨不能有刷嘜的要求。
5.付款方式與裝運期限要一致。
6.合同總數量與分批裝運的數量要一致。
7.交貨期與信用證開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對某些條款是填寫內容和供選擇的,在制作合同時要正確填寫或刪除。不刪除或刪錯了都會造成條款內容不一致。
三、合同條款的內容要明確
1.對交貨目的港不要只寫國名地區名稱,如美國港口等,因一個國家有很多港口只寫國名不利于船舶的安排。對有重名港口名稱后要寫上國名。如維多利亞,加拿大、幾內亞等國家都有叫維多利亞的港口。如對方派船合同,裝港必須明確,卸港則可按買方要求辦理。
2.對合同的交貨期,信用證開到日期等的書寫上,應寫明年月,不能只寫月,不寫年。
3.對包裝條件的規定要明確,應列明用什么東西包裝及每件(包)的重量。
4.必須明確保險由誰辦理,并須明確保險險別及適用條款。
5.一般均應訂上溢短裝比例,散裝大宗貨一般為5-10%,一般件雜貨為1-5%。
6.在合同中必須明確支付方式。對信用證必須明確是不可撤銷的。并須明確開到地點和時間,到期地點以及受益人名稱。對開到地點、開支時間和到期地點一般均應在中國境內,對信用證的有效期至少掌握在裝船期后15天。
7.對合同中嘜頭標記,應爭取按國際通常做法制作,即橫式,共為4行,每行不超過17個字母,第一行為收貨人縮寫,第二行為合同號碼,第三行為目的港名稱,第四行為箱號或件數。
8.對整船出運的貨物,往往會涉及到滯期/速遣條款。我方派船合同一般發生在國外目的港,對方派船合同發生在國內裝港。因此,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在合同上附上一份運輸條款。
四、加強審核,盡量避免差錯
1.合同簽訂后,要對合同號、買方地址、電掛、電傳、傳真、成交方式、單價、幣制、包裝重量、溢短比例、裝卸港、保險、信用證開到地點等條款一一進行審核,防止漏打、錯打。
2.要防止英文拼寫錯誤,特別是對品名、價格條款、目的港等更要認真審核,防止打印上的錯誤,盡量減少和避免差錯。
總之,合同是一個法律文件,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合同履行的大量工作都集中反映在運輸部門。合同簽訂得好壞,對順利履行合同關系極大。作為運輸部門,更應做好對合同中有關運輸條款的把關工作,為日后的順利履行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