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業務概述
按照國家對外貿易的管理規定,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負有納稅義務,應憑海關填發的《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其進出口貨物的應付稅款。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三、 辦事機構
上海海關各口岸海關
上海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 辦事準備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如不能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應按日加付欠繳稅款1‰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起征點是人民幣10元)。超過三個月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應接受海關下列強制措施:
(一)海關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海關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海關扣留并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五、 辦事機構義務
征稅地海關填發一式六聯《稅款繳納證》,其中一至五聯加蓋 "中華人民共和國x x海關單證專用章"后交繳款單位,第六聯海關存查。
《稅款繳納證》主要填寫內容為:開單年月日、繳款書編號、繳款單位名稱、開戶銀行及帳號、預算科目帳號、預算級次、貨名、稅則號列、稅率、完稅價格、稅額、納稅憑證號碼、繳款期限、填制人及復核人印章等。
六、 辦事程序
第1步:征稅地海關向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填發《稅款繳納證》。
第2步: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15日內(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持《稅款繳納證》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