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報關注冊(備案)登記證明書,申請補發應辦哪些手續?
答:遺失《報關單位注冊(備案)登記證明書》的單位應及時登報聲明遺失。并于聲明遺失三個月后憑單位證明,原注冊登記的有關文件及登有遺失聲明的報刊前往相應海關稽查處企業管理科補辦有關手續。
◆企業遺失海關簽發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是否可以補辦?
答:可以。補辦時間應為自該出口貨物辦海關出口監管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時,企業應先到其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申請,海關憑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補簽出口貨物退稅專用報關單。
◆關于進出口付收匯核銷管理,海關方面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為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加強對進出口付收匯核銷管理,海關在辦結驗放手續后,出具一份加貼防偽標簽并蓋有海關驗訖章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交進口或出口單位,專門用于辦理進口付匯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出口配額招標的商品,有何特殊限制規定?
答:對于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商品,無論何種貿易方式出口均需憑出口許可證放行。
◆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海關在海關監管場所以外的地方查驗?
答:可以,但應當事先報經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員去收、發貨人的倉庫查驗,并按規定收取規費。
◆海關查驗貨物時,海關和貨物收、發貨人各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答: 1.海關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并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等;
2.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
3.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造成損環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海關予以賠償。
◆轉關運輸貨物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辦理轉關運輸貨物應具備以下條件:
1.指運地和啟運地設有海關;
2.運載轉關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裝備,具備密封裝置和加封條件;
3.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是經海關核準的運輸企業。
◆進出口貨物時,應向海關辦理什么手續?
答:一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都必須在貨物進、出口的時候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證件和有關的貨運、商業單據,以便海關依據這些單據、證件審查貨物的進出口是否合法,確定關稅的征收或減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