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即由申領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領證人”)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函件。
申請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貨物)名稱、規格、輸往國別地區、數量、單價、總金額、交貨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匯方式)等項目。
同時,還須向發證機關交驗有關證件或材料。
外貿公司憑合同正本(或復印件)。
非外貿單位憑主管部門(廳、局級)的批準件。
文物,憑文物主管部門的批準料件。
書刊,憑出版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名人字畫(只限近代、現代),憑文化部的批準件。
黃金白銀(不含飾品),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準件。
專利、訣竅、傳統技藝,憑國家專利局或主管部門的批準件。
居民或村民,憑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說明情況的證明函和購貨發票辦理有關手續方可出境。
屬于下列情況的,還須提供有關證件或材料:
(1)經批準享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公司(企業)的批文、公司(企業)章程、營業執照以及出口商品經營目錄等復印件一套。
(2)經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向發證機關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交有關部門關于項目合同的批件、營業執照以及經國家對外經貿部認可的年度出口計劃等復印件一套。
二、審核、填表。發證機關收到上述有關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核。經同意后,由領證人按規定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三、輸入電腦。填好的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后送交發證機關,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將申請表各項內容輸入電腦。
四、發證。發證機關在申請表送交后的三個工作日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一式四聯,將第一、二、三聯交領證人,憑以向海關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銀行結匯手續。同時,收取—定的辦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