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在審查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商業廣告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在非商業性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的,應事先取得被使用者的書面同意。
2、廣告主在為提高其商業信譽和社會知名度開展的活動中的廣告宣傳,如開業慶典、征集廠徽、廠標、產品名稱、商標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
3、被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本身含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的(如書籍名稱),不受此限。
4、特別禁止使用黨和國家人的名義、言論、形象,為產品或者商業服務作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