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聯營合同的性質和種類不同,其合同中的條款也應有所區別,以法人型聯營為例,其主要條款應完備、明確。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聯營體的名稱和地址
經聯營各方充分協商,對新成立的經濟實體應依法確定其名稱并經國家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專用權,企業名稱一經核準注冊,即獲得此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冒用。新成立的經濟實體必須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并進行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地址如需變更,應到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2)聯營的宗旨
聯營合同中必須明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了什么目的、要達到什么樣的生產經營目標,以便聯營各方遵照其聯營宗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3)聯營各方的名稱及經濟性質
聯營各方應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實體,也就是說聯營主體應合格。聯營各方的經濟性質,主要是指國營、集體、私營、個體等。
(4)聯營各方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聯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可視聯營情況具體確定,即可以是資金、物資、場地、設備、技術、專利、人員等,用何種方式,各出多少,按什么比例,何時投入,到何時為止等應明確約定于聯營合同中。
(5)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聯營各方應本著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效益、共擔風險的"四共"原則進行,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享受什么權利,承擔什么義務。
(6)利潤分配及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方案
聯營體獲利后,是定期分利,還是在多長期限內進行再投入,擴大再生產;是分貨幣,還是實物;發生債務或虧損,應如何承擔。
(7)聯營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聯營各方應根據其聯營宗旨和目的,確定聯營體的經營范圍及具體經營方式。如加工、批發等,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核算形式,法人型聯營一般應為獨立核算。
(8)聯營各方參加及退出的條件和程序
聯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參加與退出聯營全所必備的條件和程序。如參加聯營應規定聯營各方應于各事同簽字生效××日內所投入資金、物資匯入指定位置;如需退出聯營體需提前××日通知其他聯營各方,并在清理財產及債權、債務,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退出等等。
(9)聯營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及職權
在聯營合同中應明確新聯營體的產生辦法,以何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職權范圍等。如聯營體成立董事會實行董事長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受董事會委托,代表董事長全權負責聯營體各項事務……,有關人事及收支管理等。
(10)聯營體主要負責人姓名及任期
如聯營體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董事長每5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等等。
(11)聯營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聯營章程應根據國家經濟改革的變化和實施的具體情況制定,需修改時應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等。
(12)違約責任
聯營合同一經生效即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方應承擔該方投資總額××%的違約金等。
(13)聯營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聯營合同發生糾紛,聯營各方首先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到××仲裁機構仲裁或約定到法院訴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14)其它要說明的事項
如聯營合同經聯營各方簽字蓋章后,在雙方同意先行簽證合同方能生效時,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合同方能生效。
(1)聯營體的名稱和地址
經聯營各方充分協商,對新成立的經濟實體應依法確定其名稱并經國家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企業名稱是企業的專用權,企業名稱一經核準注冊,即獲得此項權利,任何人不得冒用。新成立的經濟實體必須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并進行登記注冊。企業名稱、地址如需變更,應到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
(2)聯營的宗旨
聯營合同中必須明確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了什么目的、要達到什么樣的生產經營目標,以便聯營各方遵照其聯營宗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達到預期效果。
(3)聯營各方的名稱及經濟性質
聯營各方應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實體,也就是說聯營主體應合格。聯營各方的經濟性質,主要是指國營、集體、私營、個體等。
(4)聯營各方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聯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可視聯營情況具體確定,即可以是資金、物資、場地、設備、技術、專利、人員等,用何種方式,各出多少,按什么比例,何時投入,到何時為止等應明確約定于聯營合同中。
(5)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
聯營各方應本著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效益、共擔風險的"四共"原則進行,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享受什么權利,承擔什么義務。
(6)利潤分配及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方案
聯營體獲利后,是定期分利,還是在多長期限內進行再投入,擴大再生產;是分貨幣,還是實物;發生債務或虧損,應如何承擔。
(7)聯營體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
聯營各方應根據其聯營宗旨和目的,確定聯營體的經營范圍及具體經營方式。如加工、批發等,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確核算形式,法人型聯營一般應為獨立核算。
(8)聯營各方參加及退出的條件和程序
聯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參加與退出聯營全所必備的條件和程序。如參加聯營應規定聯營各方應于各事同簽字生效××日內所投入資金、物資匯入指定位置;如需退出聯營體需提前××日通知其他聯營各方,并在清理財產及債權、債務,交接手續完畢后方可退出等等。
(9)聯營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及職權
在聯營合同中應明確新聯營體的產生辦法,以何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職權范圍等。如聯營體成立董事會實行董事長領導下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受董事會委托,代表董事長全權負責聯營體各項事務……,有關人事及收支管理等。
(10)聯營體主要負責人姓名及任期
如聯營體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董事長每5年選舉一次,可連選連任,等等。
(11)聯營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聯營章程應根據國家經濟改革的變化和實施的具體情況制定,需修改時應提交董事會討論決定等。
(12)違約責任
聯營合同一經生效即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方應承擔該方投資總額××%的違約金等。
(13)聯營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聯營合同發生糾紛,聯營各方首先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合同中約定到××仲裁機構仲裁或約定到法院訴訟,二者只能選擇其一。
(14)其它要說明的事項
如聯營合同經聯營各方簽字蓋章后,在雙方同意先行簽證合同方能生效時,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后合同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