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合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效益而達成有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及生產經營活動原則的協議。
聯營合同的發出,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本地之間、本地與外地埠之間的橫向經濟交往日趨增多,為使其以法律形式將這種關系固定下來,更好地貫徹自愿互利、揚長避短、共同發展的原則,使企業、事業單位及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組織,以及他們之間為實現聯合生產經營的經濟目而簽訂的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一方當事人只提供場地、資金、技術、商標、專利等,只享受利益,不參與共同經營,不承擔虧損責任而簽訂的合同,則不屬于聯營合同甘共苦。
聯營合同的發出,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它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本地之間、本地與外地埠之間的橫向經濟交往日趨增多,為使其以法律形式將這種關系固定下來,更好地貫徹自愿互利、揚長避短、共同發展的原則,使企業、事業單位及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組織,以及他們之間為實現聯合生產經營的經濟目而簽訂的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對于一方當事人只提供場地、資金、技術、商標、專利等,只享受利益,不參與共同經營,不承擔虧損責任而簽訂的合同,則不屬于聯營合同甘共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