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的權利
1)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1)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2)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