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詳細名稱;
⑶保管物品的規格、型號;
⑷保管物品的數量、質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⑹保管的手續(主要指存、領手續);
⑺驗收的方法;
⑻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⑼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⑽違約責任;
⑾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⑿其他要約定的事項。
保管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列條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詳細名稱;
⑶保管物品的規格、型號;
⑷保管物品的數量、質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場所;
⑹保管的手續(主要指存、領手續);
⑺驗收的方法;
⑻損耗標準及損耗的處理;
⑼費用的負擔和結算方法;
⑽違約責任;
⑾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⑿其他要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