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所謂技術,一般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152、技術合同的一般內容是什么?
(1)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訂立技術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或者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的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施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關于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5)非職務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6)非職務技術成果人的權利
完成技術成果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7)訂立技術引進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訂立技術引進合同引進技術:
1)能發展和生產新產品;
2)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或者材料;
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
4)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5)有利于環境保護;
6)有利于生產安全;
7)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
8)有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8)技術引進合同生效的程序
技術引進合同的受讓人應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書,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的其他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的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機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獲得批準,合同生效。
(9)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153、什么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仍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所謂技術,一般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152、技術合同的一般內容是什么?
(1)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和推廣;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訂立技術合同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3)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
2)標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5)風險責任的承擔;
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
7)驗收標準和方法;
8)價款或者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的方式;
9)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10)解決爭議的方法;
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原始設施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關于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5)非職務技術成果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6)非職務技術成果人的權利
完成技術成果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7)訂立技術引進合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訂立技術引進合同引進技術:
1)能發展和生產新產品;
2)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約能源或者材料;
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
4)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5)有利于環境保護;
6)有利于生產安全;
7)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
8)有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8)技術引進合同生效的程序
技術引進合同的受讓人應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書,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授權的其他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的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審批機關逾期沒有作出決定的,視為獲得批準,合同生效。
(9)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153、什么是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仍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