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3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全國統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書》;1995年10月9日,兩部、局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工程監理合同文本》;1996年7月25日,兩部、局又聯合制定并發布了全國統一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
(1)建設工程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為例,該合同分為合同條款41條、條件41條及使用說明38條。
1)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工程概況:指工程的地點、內容、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工程性質、定額工期總天數、開工日期、竣工日期、質量等級、合同價款等;
3)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4)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
5)圖紙的提供,指提供圖紙日期、套數、保密要求、費用的承擔等;
6)甲方住工地代表,任命書、委任書;監理總工程師等;
7)乙方住工地代表,任命書等;
8)甲方的工作,如施工條件(水、電、電訊成份的時、要求,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時間等)
9)乙方的工作,如:提供施工計劃,報表名稱及完成時間,施工保衛要求,向甲方提供辦公、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交通、噪音管理,工程成品、古樹、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費用承擔,施工現場衛生要求等;
10)進度計劃,如乙方提供施工的組織計劃、進度時間,甲方監理確認時間等;
11)延期開工,推遲開工的原因、日期、順延的時間等;
12)暫停施工,暫停的時間、原因、費用的承擔、違約責任等;
13)工程的延誤,指工程量變化、設計的變更、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等;
14)工程提前,比定額總天數提前××天,采取趕工增加的經濟支出,甲方應提供的條件,每提前竣工一天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等;
15)質量檢查和返工,返工的原因、費用的承擔、工期的順延等;
16)工程質量,約定的質量等級、違約責任等;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驗收的部位、時間、內容、繼續施工條件等;
18)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試車的內容、時間、地點,甲方應提供的條件、雙方的責任、費用的承擔等;
19)驗收和重新檢驗,參加驗收的人員、驗收工期、費用的承擔、造成損失的賠償等;
20)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什么情況下工程造價可調整;
21)預付工程款,時間、比例等;
22)工程量的核實確認,甲、乙雙方核實工程量報告的時間要求;
2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支付的時間、方式、違約責任;
24)甲方供應材料設備,設備材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到貨地點、費用的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的賠償等;
25)乙方采購材料設備,采購的名稱、規格、型號、合格證明、甲方驗收時間違約責任、質量不合格的解決辦法、費用及損失的承擔、因此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26)設計的變更,設計變更的提出、費用的承擔、工期的順延等;
27)確定變更價款,變更價款的支付方式、工期的順延等;
28)竣工驗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日期、驗收的時間、達不到要求工程應順延等;
29)竣工結算,乙方提供結算報告、尾款的支付、工程的保修期等;
30)保修,應簽訂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
31)爭議的解決方式;
32)違約責任;
33)索賠,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向甲方以書面形式進行索賠;
34)安全施工,甲、乙雙方對安全的責任、事故費用的承擔等;
35)地下障礙和文物的處理,影響施工費用的承擔;
36)工程的分包,發包責任的承擔、發包的結算等;
37)不可抗力;
38)保險(如有時),保險的內容、金額、費用承擔等;
39)工程停建或緩建,原因、費用的承擔等;
40)合同生效與終止的期限;
41)合同份數。
除以上內容外,還可約定補充條款。
(2)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經過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等階段才能夠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國家頒發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計劃這一總原則,由于合同的種類不同,具體原則也有區別。
1)勘察合同或設計合同簽訂原則
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選點報告,是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的前提。
A.計劃任務書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的目的和根據,建立規模和產品方案、生產方法和工藝流程,資源的綜合利用,建設地區和占用土地、防空和防震要求,建設工程期限和投資控制數,勞動定員和技術水平等。重大水利樞紐、水電站、大礦區、鐵路干線、遠距離輸油、輸氣管道計劃任務書還應有相應的流程規劃、區域規劃、路網、管網規劃等。
B.選擇具體建設地點的報告
計劃任務書和選點報告是勘察設計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后,建設單位才能向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要約,勘察設計單位接到要約后,要對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查,認為有能力完成此任務,方可簽訂合同。
例:×縣×鄉與××廠,簽訂了一份合建儲運倉庫的聯營合同,合同規定,×縣×鄉負責征用土地500畝;××廠出資500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后,在沒有辦妥征地手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就開始施工,結果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190萬元。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條件
a.初步設計建設工程總概算要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并編造所需投資和物資的計劃;
b.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要指定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籌建班子;
c.接受要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要有能夠承擔此項目的設備、技術、施工力量(如果是國家重點工程,必須按國家規定要求,不能延誤工期)。
(1)建設工程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
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為例,該合同分為合同條款41條、條件41條及使用說明38條。
1)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工程概況:指工程的地點、內容、承包范圍、承包方式、工程性質、定額工期總天數、開工日期、竣工日期、質量等級、合同價款等;
3)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4)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的法律;
5)圖紙的提供,指提供圖紙日期、套數、保密要求、費用的承擔等;
6)甲方住工地代表,任命書、委任書;監理總工程師等;
7)乙方住工地代表,任命書等;
8)甲方的工作,如施工條件(水、電、電訊成份的時、要求,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時間等)
9)乙方的工作,如:提供施工計劃,報表名稱及完成時間,施工保衛要求,向甲方提供辦公、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交通、噪音管理,工程成品、古樹、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費用承擔,施工現場衛生要求等;
10)進度計劃,如乙方提供施工的組織計劃、進度時間,甲方監理確認時間等;
11)延期開工,推遲開工的原因、日期、順延的時間等;
12)暫停施工,暫停的時間、原因、費用的承擔、違約責任等;
13)工程的延誤,指工程量變化、設計的變更、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等;
14)工程提前,比定額總天數提前××天,采取趕工增加的經濟支出,甲方應提供的條件,每提前竣工一天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等;
15)質量檢查和返工,返工的原因、費用的承擔、工期的順延等;
16)工程質量,約定的質量等級、違約責任等;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驗收的部位、時間、內容、繼續施工條件等;
18)試車(應按承包范圍確定)試車的內容、時間、地點,甲方應提供的條件、雙方的責任、費用的承擔等;
19)驗收和重新檢驗,參加驗收的人員、驗收工期、費用的承擔、造成損失的賠償等;
20)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什么情況下工程造價可調整;
21)預付工程款,時間、比例等;
22)工程量的核實確認,甲、乙雙方核實工程量報告的時間要求;
2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支付的時間、方式、違約責任;
24)甲方供應材料設備,設備材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到貨地點、費用的承擔、違約責任、損失的賠償等;
25)乙方采購材料設備,采購的名稱、規格、型號、合格證明、甲方驗收時間違約責任、質量不合格的解決辦法、費用及損失的承擔、因此延誤工期的責任等;
26)設計的變更,設計變更的提出、費用的承擔、工期的順延等;
27)確定變更價款,變更價款的支付方式、工期的順延等;
28)竣工驗收,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日期、驗收的時間、達不到要求工程應順延等;
29)竣工結算,乙方提供結算報告、尾款的支付、工程的保修期等;
30)保修,應簽訂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
31)爭議的解決方式;
32)違約責任;
33)索賠,如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向甲方以書面形式進行索賠;
34)安全施工,甲、乙雙方對安全的責任、事故費用的承擔等;
35)地下障礙和文物的處理,影響施工費用的承擔;
36)工程的分包,發包責任的承擔、發包的結算等;
37)不可抗力;
38)保險(如有時),保險的內容、金額、費用承擔等;
39)工程停建或緩建,原因、費用的承擔等;
40)合同生效與終止的期限;
41)合同份數。
除以上內容外,還可約定補充條款。
(2)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原則
工程建設項目,一般經過勘察設計、建筑安裝等階段才能夠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必須遵循國家頒發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計劃這一總原則,由于合同的種類不同,具體原則也有區別。
1)勘察合同或設計合同簽訂原則
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選點報告,是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的前提。
A.計劃任務書是確定建設項目、編制設計文件的主要依據,其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的目的和根據,建立規模和產品方案、生產方法和工藝流程,資源的綜合利用,建設地區和占用土地、防空和防震要求,建設工程期限和投資控制數,勞動定員和技術水平等。重大水利樞紐、水電站、大礦區、鐵路干線、遠距離輸油、輸氣管道計劃任務書還應有相應的流程規劃、區域規劃、路網、管網規劃等。
B.選擇具體建設地點的報告
計劃任務書和選點報告是勘察設計的基礎資料,這些資料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后,建設單位才能向勘察設計單位提出要約,勘察設計單位接到要約后,要對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查,認為有能力完成此任務,方可簽訂合同。
例:×縣×鄉與××廠,簽訂了一份合建儲運倉庫的聯營合同,合同規定,×縣×鄉負責征用土地500畝;××廠出資500萬元人民幣,合同簽訂后,在沒有辦妥征地手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就開始施工,結果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190萬元。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條件
a.初步設計建設工程總概算要經國家或主管部門批準,并編造所需投資和物資的計劃;
b.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要指定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籌建班子;
c.接受要約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單位,要有能夠承擔此項目的設備、技術、施工力量(如果是國家重點工程,必須按國家規定要求,不能延誤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