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攬人的權利
1)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者補齊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人對定作人因不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5)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有關質量證明;
6)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9)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2)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或者補齊以及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3)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
4)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攬人對定作人因不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
5)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有關質量證明;
6)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9)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