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權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出租人和出賣人變更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經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協助。
1)因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義務產生索賠的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出租人未轉讓的,該權利由出租人行使;
2)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5)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到期的租金,對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義務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買賣合同,出租人不得擅自變更。出租人和出賣人變更買賣合同的,出租人應當經承租人同意;
2)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出租人在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時應按照合同約定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