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供用電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電力:亦稱電力負荷,即發電、輸變電,用電設備在單位時間內生產、變換和消費的電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3)電量:即表示耗用電力多少的計算單位,一般以"千瓦小時"表示,也可以"度"表示。
(4)供電質量:即頻率質量,電壓質量和供電可靠性,國家對供電質量有專門規定:
1)頻率質量:以允許波動的偏差衡量,允許的偏差值是: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為±0.2赫;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為±0.5赫;
2)電壓質量:以電力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變動幅度來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為額定電壓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
3)供電可靠性:以對用戶每年停電的時間或次數來衡量。
(5)供電時間:即用戶從某時至某時可以用電,在用電高峰時,更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電時間用電。
(6)電費:即用戶按用電數量支付給供電局的相應的費用,供用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嚴格遵守國家的電價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電價。
(7)違約責任:即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
(8)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即供用電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自行協商成時,可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供用電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電力:亦稱電力負荷,即發電、輸變電,用電設備在單位時間內生產、變換和消費的電能,一般以"千瓦"表示。
(3)電量:即表示耗用電力多少的計算單位,一般以"千瓦小時"表示,也可以"度"表示。
(4)供電質量:即頻率質量,電壓質量和供電可靠性,國家對供電質量有專門規定:
1)頻率質量:以允許波動的偏差衡量,允許的偏差值是: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為±0.2赫;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為±0.5赫;
2)電壓質量:以電力部門供到用戶受電端的電壓變動幅度來衡量,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為額定電壓的±0.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用戶,為額定電壓的±7%。
3)供電可靠性:以對用戶每年停電的時間或次數來衡量。
(5)供電時間:即用戶從某時至某時可以用電,在用電高峰時,更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電時間用電。
(6)電費:即用戶按用電數量支付給供電局的相應的費用,供用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嚴格遵守國家的電價制度,不自擅自提高或降低電價。
(7)違約責任:即供、用電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的責任。
(8)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即供用電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自行協商成時,可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