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電方是特定的,它只能是供電局及其授權單位(未并入網的農村小水電站除外)。這是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統一負責電力產生與供應的制度。
(2)合同標的(電力)是一種特殊商品,所謂特殊是指它生產和存在的方式,電力看不見摸不著,但客觀存在,是一種無形的物,同時,電力不能儲存,隨產隨用,生產與使用必須同步進行,所以供用電雙方必須密切配合。
(2)合同標的(電力)是一種特殊商品,所謂特殊是指它生產和存在的方式,電力看不見摸不著,但客觀存在,是一種無形的物,同時,電力不能儲存,隨產隨用,生產與使用必須同步進行,所以供用電雙方必須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