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2)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5)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7)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
(2)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3)買受人對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4)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的部分,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
(5)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6)試用買賣的買受人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屆滿,買受人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7)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