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3)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4)出賣人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賣人確定。
(8)出賣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
(2)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3)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4)出賣人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5)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6)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賣人確定。
(8)出賣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