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國際貨物買賣的國際條約
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主要的國際公約有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篡的1964年的兩個海牙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由于"兩個海牙公約"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局限性和不足,如:
①"兩上公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的合同法原則;
②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
③一些條文過于煩瑣,一些條文名義不清,不便引用;參加國不多(只有7國)。
為了使公約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和國家的接受,196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后,組織了專門工作組--"國際貨物買賣工作組",對兩個海牙公約進行修改。工作組人員分別代表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1974年舉行第一次會議并開始工作,1971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十屆年會地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草案,并決定兩個公約合并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草案。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我國政府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會議,并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準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該公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因此,我國是1988年正式加入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我國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對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可以選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對于公約未盡事項,仍要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注:英國、日本未簽署該公約,屬非締約國)。
(2)公約的結構
該公約共設101條,四大部分:
一部分:規定了適用范圍
二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成立;
三部分:規定了買賣雙方的義務
四部分:規定了限制性條款。
雖說此公約還不是一部完整、全面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但就其靈活性而言,已獲得普遍接受,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不能比擬的。
(3)公約的重要性
①是國際貨物買賣中唯一的公約--是最重的要公約,是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重要依據;
②是我國外貿法的組成部分;
③是了解其他國家法律的一個捷徑。
公約在合同法領域對各國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學說、國際慣例作了充分的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認的原則和規則,以此來彌補國內法和國際慣例的不足。
在國際貨物買賣法方面,主要的國際公約有羅馬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篡的1964年的兩個海牙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和1980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由于"兩個海牙公約"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局限性和不足,如:
①"兩上公約"基本上是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法原則,未考慮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的合同法原則;
②缺乏對發展中國家利益的考慮;
③一些條文過于煩瑣,一些條文名義不清,不便引用;參加國不多(只有7國)。
為了使公約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會、經濟制度和國家的接受,1966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成立后,組織了專門工作組--"國際貨物買賣工作組",對兩個海牙公約進行修改。工作組人員分別代表大陸法系、普通法系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1974年舉行第一次會議并開始工作,1971年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十屆年會地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草案,并決定兩個公約合并為《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草案。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正式通過。我國政府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了會議,并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準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該公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因此,我國是1988年正式加入了《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我國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對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可以選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作為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對于公約未盡事項,仍要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注:英國、日本未簽署該公約,屬非締約國)。
(2)公約的結構
該公約共設101條,四大部分:
一部分:規定了適用范圍
二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成立;
三部分:規定了買賣雙方的義務
四部分:規定了限制性條款。
雖說此公約還不是一部完整、全面的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統一法。但就其靈活性而言,已獲得普遍接受,是任何一部國內法或國際慣例不能比擬的。
(3)公約的重要性
①是國際貨物買賣中唯一的公約--是最重的要公約,是調整國際貨物買賣關系的重要依據;
②是我國外貿法的組成部分;
③是了解其他國家法律的一個捷徑。
公約在合同法領域對各國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學說、國際慣例作了充分的比較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認的原則和規則,以此來彌補國內法和國際慣例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