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名稱。產品的名稱、種類繁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統一、明確,以免發生誤會和分歧。
(3)產品數量和計算單位。計算單位標準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按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執行。
(4)產品的規格、質量(等級)。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合同雙方商定。
(5)產品的包裝。應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合同雙方商定。
(6)產品的價格。應按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國家允許商定價或議價的,由合同雙方商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交付期內,如遇國家調整價格,按變動后的價格計算;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實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價格執行。
(7)交、提貨期限和地點:產品交、提貨期限應根據產品的生產周期、收獲季節、交接能力,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季節性較強的產品和易腐爛變質的產品通訊鮮活產品,必須由供需雙方按照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特別是農副產品在簽訂合同和交接貨時更應注意這點。
(8)交提貨方式:一般有送貨、取貨、代運、義運等,采取何種方式,合同中應有明確規定,運輸費用的負擔,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合同雙方商定。
(9)交提貨日期計算:實行運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供日期為準。
(10)貨款的結算:貨款的結算方法和時間,按銀行統一規定執行,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開戶銀行和帳戶的名稱、帳號。
(11)產品的驗收:驗收的機構、日期、地點、辦法,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驗收中如有爭議,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12)違約責任,必須明確規定:由違約方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1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條款:指雙方發生糾紛行自協商不成時,可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14)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2)標的名稱。產品的名稱、種類繁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統一、明確,以免發生誤會和分歧。
(3)產品數量和計算單位。計算單位標準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應按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執行。
(4)產品的規格、質量(等級)。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的,合同雙方商定。
(5)產品的包裝。應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合同雙方商定。
(6)產品的價格。應按物價主管部門的規定。國家允許商定價或議價的,由合同雙方商定;執行國家定價的,在合同規定交付期內,如遇國家調整價格,按變動后的價格計算;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實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價格執行。
(7)交、提貨期限和地點:產品交、提貨期限應根據產品的生產周期、收獲季節、交接能力,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季節性較強的產品和易腐爛變質的產品通訊鮮活產品,必須由供需雙方按照實際情況做出具體規定,特別是農副產品在簽訂合同和交接貨時更應注意這點。
(8)交提貨方式:一般有送貨、取貨、代運、義運等,采取何種方式,合同中應有明確規定,運輸費用的負擔,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合同雙方商定。
(9)交提貨日期計算:實行運貨和代運的,以發運時運輸部門的戳記為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供日期為準。
(10)貨款的結算:貨款的結算方法和時間,按銀行統一規定執行,簽訂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開戶銀行和帳戶的名稱、帳號。
(11)產品的驗收:驗收的機構、日期、地點、辦法,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驗收中如有爭議,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12)違約責任,必須明確規定:由違約方承擔何種違約責任。
(13)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條款:指雙方發生糾紛行自協商不成時,可選擇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
(14)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