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
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
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