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合同中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者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有如下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6)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7)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8)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未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0)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九條有如下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②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4)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6)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7)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8)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未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10)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