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準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后,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