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對要約內容的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實質性變更,二是非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中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此時的承諾應屬于新的要約,除非原要約人作出新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
承諾對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內容作出變更的,是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中已經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對要約中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此時的承諾應屬于新的要約,除非原要約人作出新的承諾,合同不能成立。
承諾對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內容作出變更的,是對要約內容的非實質性變更。在這種情況下,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中已經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