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是訂立合同的最終條件。沒有承諾,也就沒有合同。一個合格的承諾應具備如下三個條件: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shù)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guī)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shù)氖侄潍@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聯(lián)邦德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采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guī)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xiàn)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fā)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①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jīng)發(fā)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fā)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地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guī)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guī)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②逾期承諾
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guī)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fā)之日或者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必須通知給要約人。即使要約人知道受要約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約而訂立合同。如果經(jīng)人傳遞失誤或未按要約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約人沒有收到該通知,就不能發(fā)生承諾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應按要約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和承諾人就形成了雙方的法律關系,承諾人不能再撤銷承諾,否則就是違背合同,但當承諾人發(fā)出承諾通知,而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可以撤回承諾問題,各國規(guī)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遞生效,承諾人發(fā)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到達生效,只要承諾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諾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就予以認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是于承諾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1)承諾必須是絕對的和無條件的。即承諾的內容和條件與要約的內容和條件是一致的,而沒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條件。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承諾是對要約表示同意,承諾與要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就是反要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采取了這些原則。在其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凡承諾中對貨物價格、付款、貨物數(shù)量或質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賠償責任范圍,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六項內容中任何一項有所添加或變更。即視為反要約。它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不是對原要約的同意而構成新的要約。
承諾必須由合法的受要約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約人,是指要約中規(guī)定的特定人或是被他授權的代表人。
任何知其要約的內容或通過不正當?shù)氖侄潍@得該項要約的人所作出的承諾,都不能視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2)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提出。對要約的有效期限各國的計算方式不同。英、美采取的“投遞主義",即以信件上的郵戳或電報收電的印章時間為起算時間。聯(lián)邦德國采取的是"到達主義",即以實際收到郵局、電報局送達的信件或電報為起算時間,法國的起算時間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基本上采取了"到達生效"。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和送達要約人生效,如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約人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雖未規(guī)定時間,但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送達要約人,承諾即宣告無效。承諾通知在郵遞中可能出現(xiàn)的失誤風險,由承諾方承擔。我國在對外貿易中采取了這種做法。即在發(fā)出要約時,要求對方如果承諾,必須承諾寄到時方生效。
①承諾的生效時間
英美法系認為,承諾通知一經(jīng)發(fā)出,立即生效。即使在郵遞過程中發(fā)生遲誤或遺失,合同仍可有效成立,只要受要約人能夠證明其確已在函電上寫妥地址,付足郵資,交到郵局……。
大陸法系大都認為,承諾通知必須送達要約人時才生效。
《公約》規(guī)定是按"到達主義"原則處理的。《公約》第18條規(guī)定:承諾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
②逾期承諾
承諾必須在一項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承諾通知超過了要約所規(guī)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時間",就是逾期承諾。這種承諾原則上已無效,但如果要約人在收到一項逾期承諾之后,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確認該項承諾為有效,是此逾期承諾轉為有效承諾。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以電報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諾期限自電報交發(fā)之日或者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3)承諾必須通知給要約人。即使要約人知道受要約人已完全接受了要約而訂立合同。如果經(jīng)人傳遞失誤或未按要約人指定的地址通知,要約人沒有收到該通知,就不能發(fā)生承諾通知的效力。通知的方式也應按要約人指定的方式通知。
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要約人和承諾人就形成了雙方的法律關系,承諾人不能再撤銷承諾,否則就是違背合同,但當承諾人發(fā)出承諾通知,而通知尚未到達要約人時,是否可以撤回承諾問題,各國規(guī)定不同。在英、美法律中,采取投遞生效,承諾人發(fā)出通知就不能再撤回。而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到達生效,只要承諾人的撤回通知于承諾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就予以認可。《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諾得以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是于承諾之前或同時送達要約人。"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